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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“三控一促”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有关条款的公告

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
2016-12-28
标 题: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“三控一促”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有关条款的公告(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)
发布日期: 2016-12-28

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
2016年第5号

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
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“三控一促”
管理办法(试行)》有关条款的公告

按照有关规定,废止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“三控一促”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)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“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(储藏室)、阁楼、停车位、车库,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,地下室(储藏室)、阁楼、停车位、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;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,地下室(储藏室)、阁楼、停车位、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。单独转让的地下室(储藏室)、阁楼、停车位、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。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山东省地方税务局
2016年11月24日
(2016年11月24日印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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